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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是否多余?

2021-01-17
美好的爱情是我们永恒的追求,美满的婚姻更是我们得以将爱情进行下去的良好载体,只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女性的社会地位快速提高的境况下,人们拥有了更多的自由,尤其是女性朋友,她们对于爱情、婚姻的选择有了更多的自主意识,特别是在经济上更趋独立,更加不需要依赖他人。她们越来越多的在婚前就已经拥有了自己的财产,完全享有对自己财产的绝对自主权。那么在从恋爱走向婚姻的前夜,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理性的选择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对爱情的亵渎,同时也是证明自身人格独立的一种方法。   恋爱和婚姻应该是自由和自愿的,婚前是否进行财产的公证也应该是自由和自愿的,我们不能因为双方进行了财产公证就怀疑他们的爱情,自然也不能因为双方的爱情就否认财产公证的必要,所以婚前的财产公证是否多余,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双方的自愿意向,并不必然影响双方的感情情。   如果双方的爱情经得起考验,通过婚姻的理性回归过程,将在更高一个层次浪漫依旧!   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来看,有结婚的权利,必定会伴随着离婚的权利。在如今离婚率呈现上升的现实情况下,因为离婚财产分割而使得当事人双方精疲力竭、反目成仇的例子不胜枚举,所以在婚前就将双方各自的财产公证清楚也是对社会高效率运转的一种贡献。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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