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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收养关系和扶养关系的区别是有规定的: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是指通...
我国《婚姻法》按不同的主体的相互关系对抚养、扶养、赡养分别加以规定,其“扶养”则属于狭义的,如《婚姻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规定“夫妻有互相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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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如果是赡养与扶贫的话,具体来说解决子女不赡养老人的问题 1)子女不赡养老人在农村中十分普遍,一个最有代表性的现象,是子女住新房,父母住旧房。父母靠低保度日,子女无动于衷。 2)这样一来,子女算不上穷人了,但父母却戴上了低保户、贫困户帽子,而且持续下去。 3)不少政协委员认为这是绝对应受谴责的。子女同父母虽同在一个村内,但父母始终是贫困户。 4)有些政协委员建议:应法律和道德约束双管齐下。这既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约束问题。
什么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如果未承担任何费用,即使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亦不能认为他们之间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而只是一种姻亲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所说的扶养通常概指各种社会关系中针对“弱者”所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一般涵盖四个方面: (1)以国家为主体,在特定情形下体现社会福利的公力扶养,包括各种灾害救济、贫困救济、民政抚恤等; (2)以一定的社会组织、机构、单位为主体并逐步走向社会化、一体化的社会保障性扶养; (3)在自然人之间基于道义、感情、慈善等非法定权利义务而发生的自然的、事实上的扶养; (4)法律意义上的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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