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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饲养狗物业管理处罚规定

2022-07-11
依照《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拒不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粪便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由公安机关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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