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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指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合同的登...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需准备以下材料:(一)房屋租赁合同;(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四)直辖市、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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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必收证件1、房屋权属证书(校验原件收复印件)2、房屋租赁协议书(原件)3、出租方及共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校验原件收复印件)4、承租方有效身份证件(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证书)(校验原件收复印件)5、登记部门要示提供的其它资料(校验原件收复印件)二:申请登记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缮证→计费→收费发证→归档三: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具体分解:受理:即时办结;审核:4个工作日;缮证:0.5个工作日;计费:0.5个工作日;收费:即时办结;发证:即时办结;四:收费标准租赁管理费(交易手续费):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费用是住宅:100元/套(出租方交纳)非住宅:(出租方交纳)1、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的,每件200元;2、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件300元;3、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每件500元;4、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每件800元。
我国《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同时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由此可知,在登记实践中,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房屋权利变动的原因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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