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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为: 夫妻双方如...
独生子女政策适用于独生子女一方的夫妇。一般来说,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独生子女政策不等于独生子女政策。独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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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26日,在省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方案的议案提请大会审议,备受关注的“单独两孩”生育政策有望于近日实施。[1] “单独两孩”生育政策适用的范围和对象: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妻。 为了稳妥扎实有序做好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组织实施,在制定《辽宁省“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实施方案》基础上,相关部门制定了《辽宁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政策风险评估与防控预案》、《辽宁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评估与风险防控预案》、《辽宁省实施“单独两孩”生育政策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风险评估与防控预案》。 辽宁单独二胎新政策出台前生二胎的条件[1]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女方年龄已满26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 (四)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 (五)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 (六)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七)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八)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九)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 (十)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十一)同胞史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 (十二)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的一女的; (十三)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要求生育时,女方不受年龄已满26周岁限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一方已有两个子女,且均为合法生育或者收养,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二)一方属丧偶再婚,且双方再婚前均已合法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 (三)夫妻因患不孕症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四)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1]
“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这就是目前正在全国实施的两孩生育新政策。也就是说,只要你们是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夫妻,都可以合法地生育第二个子女。既然是合法的,怎么还会被开除呢?如果是违反国家规定超过两个子女的生育数量的,除接受计生部门的处理外,还会受到行政和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如果你想生育第二个子女,可直接与乡镇或街道计生办取得联系。
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这条规定剥夺了再婚夫妻一方为一胎多子,另一方为初婚未生育的生育权,建议对此条规定进行调整,规定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胎多子(或两子),另一方无子女(或另一方为初婚未生育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在于相对控制人口,并非绝对控制人口。对于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丧偶者再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为什么依法生育双胞胎的离婚者再婚,却不能再生育呢?这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未婚生育公民的生育权。这种情况,一是再婚双方都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却被剥夺了生育权;二是使未婚生育者无法拥有自己的血缘后代,或者生育后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造成新的社会对立情绪;三是造成未婚生育者不愿找有子女的再婚配偶,甚至增加社会离婚率,有违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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