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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件;(三)台湾公证机构的本人无配偶...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三)台湾公证机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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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婚姻登记员受理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二)询问当事人的意愿;(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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