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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审原判被撤销后,保全措施是否需要解除?

2025-01-02
当原告撤回其诉讼请求时,法院通常会在裁定批准撤诉的同时,裁定解除先前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为确保财产保全措施的顺利解除,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撤销保全无疑是最为理想的方式。这是因为,部分财产保全措施(如诉前财产保全)的实施,可能并未被案件承办人员所知悉,因此他们未必能够主动地进行解除操作。 任何保全措施的解除都必须由人民法院作出明确的解除保全措施的决定方可生效。一般情况下,原告在撤诉时都会同时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此时,人民法院理应根据实际情况解除相应的保全裁定。若原告撤诉但并未撤回保全裁定,且原告未能在30日内重新提起诉讼或仲裁程序,那么法院亦有义务解除该项保全措施。 被告同样有权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或者要求原告自行申请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 (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 (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 (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 (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被保全人申请解除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间内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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