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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后保全措施是否应当解除

2023-06-05 30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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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调解结案后保全措施应当解除。 调解结案一般以义务人约期履行的方式进行,义务人可能产生的阻却事由随着权利人对调解协议的认可而不复存在,此时应当解除保全措施以维护物权的完整性,这不但有利于义务人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及日常生活,便于其自觉按约履行,也符合调解促和谐的现代法制理念。 有以下情况的,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1、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不存在或者情况发生了变化。比如,被申请人已主动将申请人请求的标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被申请人自行履行了义务;再如,申请人向人民法院声明放弃请求权; 2、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认为此担保可以满足申请人一方的权利请求,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诉前保全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应抓紧时机与被申请人解决民事纠纷,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撤销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解除财产保全,以免被申请人因保全时间过长而扩大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财产保全这个措施一般情况下在调解成功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如果还没有进行解除的话,那么一直都是有效的,这个就依据调解书的内容来进行确定的。调解结案后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应维持到调解书申请执行时止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尴尬。当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或者调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超过财产保全裁定效力的期限时,法院如何操作,是否应当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继续采取保全措施以维持其效力直至义务人不履行而权利人提出执行申请。
法律依据
《财产保全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由此可见,延期申请解除保全的责任,有别于申请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申请人未及时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在迟延期间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而保全保全申请错误的情形,应该通过另案起诉方式按过错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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