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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
一、如何认定包庇罪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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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根据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定罪处罚。事前与犯罪分子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的;(二)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的;(三)一年内因通风报信被,又实施通风报信行为的;(四)致使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的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五)造成卖淫嫖娼人员逃跑,致使公安机关查处犯罪行为因取证困难而撤销刑事案件的;(六)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包庇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实施,单纯不提供证言、沉默不语或者不出庭作证行为,不属于“做假证明包庇他人”的行为,不成立包庇罪。第三百一十条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窝藏包庇罪的立案标准:向组织强迫卖淫犯罪集团通风报信;二年内通风报信三次以上;一年内因通风报信受到行政处罚,并实施通风报信;犯罪集团主要分子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主犯未能及时归案的;卖淫嫖娼人员逃跑,公安机关因取证困难,查处刑事案件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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