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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窝藏三人次以上的;(二)明知是指挥人员、值班执勤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人员而窝藏的;(三)有关部门查找时拒不交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具体包括窝藏罪和包庇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犯窝藏、包庇罪而情节严重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客体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
知道是犯罪的人,为其提供隐藏的地方,提供财务的人,帮助逃跑或伪证保护的人,必须立案追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26条的规定,《酒店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调查卖淫、卖淫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者通风报告,情节严重的,根据本法第310条的规定作出定罪处罚。这项规定扩大了包皮罪的对象,将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卖淫者纳入了包皮罪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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