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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产前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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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并未单独规定教师的产假,所以教师按照通用规定享受98天的产假,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83天两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女职工享受98天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为了适当解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4、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 7、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8、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本规定由国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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