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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与其他工作岗位的女职工产假待遇一样,如果其就职单位有更好的产假福利制度的,则按照单位的产假规定享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
尊敬的***领导: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晚育30天,共计产假为128天,自即日起向部办公室请产假。 特此请假,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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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与其他工作岗位的女职工产假待遇一样,如果其就职单位有更好的产假福利制度的,则按照单位的产假规定享受。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为了适当解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二)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4、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 7、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8、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9、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0、本规定由国家负责解释。
因本人即将临产,根据国家规定产假为98天、晚育30天,共计产假为128天,自即日起向部办公室请产假。特此请假,恳请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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