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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国家建立和完善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第二,鼓励各级政府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第三,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第四,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等。第五,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六,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关于企业破产清算财务问题分析的内容有(一)清算前 1、审理周期长。造成这个的原因之一是法律关系复杂导致平均审理周期长。由于破产清算案件利益牵涉较广,法律关系复杂,涉及法律法规较多,长期以来一直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一个案件中往往存在劳动纠纷、清算程序、资产的回收、审计、评估、变现等工作,导致审限无法预测。浦东法院的沈惠平说“曾经有一起破产案件,衍生诉讼案件的数量超出20件,其中3起涉银行的撤销权诉讼。这3起案件前后涉时已有2年之久,目前仍在审理中。因衍生诉讼对破产案件处理有重大影响,破产案件无法继续推进,只能依法中止。2、债权人不愿提出破产申请。一是大部分债权人无法真实、全面地了解债务人的履行能力、经营状况及资产负债状况,或者债权人明知债务人严重负债经营,却仍然坚持债务人有能力支付或偿还;二是由于通过申请破产而最终受偿到债权顺位偏后,甚至因为没有破产财产分配而得不到清偿,所以债权人不愿主动启动破产程序,而更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到债权的实现;三是根据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债权人还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来主张债权,债权人也可以向股东主张赔偿责任,其债权保护更容易些。 (二)清算过程中 1、清算费用的预提、支付没有量化规定。破产费用是指在企业宣告破产之后,清算组为了管理、处理破产财产而在破产案件办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关于破产财产费用的开支标准应占破产财产的比例,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依据,容易出现乱收费的情况,此现象导致破产清算的无用功。 2、破产财产的清查、评估、变现过程中没有财务监督。清算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容易产生像清算小组在破产清算中乱收费的漏洞,甚至消耗全部财产。破产财产在评估、变现时,由于部门分割、评估管理出现很多问题,缺乏公正性、统一性、权威性,过于形式化。 3、清算工作效率不高。在破产审判实践中,企业破产中基本上是由政府部门派出人员组成清算组,很少有专业人员参与。有些清算小组中有些人员能力不足,素质不高,对清算知识财务管理知识不了解,从而影响整个小组的进度,造成没有必要的时间和金钱的浪费。这就是清算小组人员构成不合格导致的。有些企业资产已经处置,但由于相关手续没有及时传递到会计部门,没有按照清算会计制度组织正确的会计核算。另外,在清算破产企业无形资产的管理方面,随着经济科技的变动,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可能发生了变化,因此企业应当定期对无形资产价值进行评估。五、破产清算财务问题对策分析。 1、建立职业性清算队伍。可以通过对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方面进行加强,定期进行培训,进行思想和行为双方面教育。只有清算人员思想上有了深刻的认识,才可以保证在工作过程中提高警惕规范行为。清算人除了具备法律和清算知识外,丰富的清算经验也是不可或缺的。我们应该借鉴国外在清算方面的专业性,把清算单独列出一个职位,与会计教师律师一样需要资格证书才能进行其工作。因此,为了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高效进行,必须培养高素质清算人。 2、加强破产费用管理,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清算组支付破产费用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比例进行支付,不支付无关费用。破产费用须是为所有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本着节约的态度原则,清算组进行相关支付。提出的支付要求需要由债权人审查签字。结束清算后,将所有开支情况整理后交给监管部门。 3、成立破产清算财务监督部门。成立破产清算财务监督部门,在财产清算,破产财产评估、变现等需要监督的情况下进行监督,避免出现乱收费,乱估价的情况,保障了债权人的自身利益,同时也清算有了一定公正性、统一性、权威性。 4、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性。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在我国破产企业的会计核算通常是缺乏规范性的,因此我们必须建立正确的会计核算工作。加强破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加强汇集核算工作的规范性是会计信息应当满足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的需要。
一、国有企业债务重组的模式有哪些国有企业债务问题产生的体制、机制背景不同,内在动因不同,因此推行债务重组的方式也应该有所不同。根据我国目前推行债务重组的实践,下面试对三种模式的债务重组进行探讨。模式一:托管债务托管作为企业债务重组的一种模式,是指债权人将亏损企业、停产半停产企业等的不良债务委托给专门的托管机构负责管理、经营,从收益中逐步归还债权人。在企业的债务托管关系中,依据受托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托管模式、银行托管模式和机构托管模式这三种。1.政府托管模式政府托管模式按照国际上的一些成熟做法,大概有三种情况:第一,德国的托管局模式德国统一后,德国联邦政府通过设立托管局这一政府机构对原民主德国的国有企业实施债务托管,是政府托管模式的典型代表。第二,墨西哥的“国有企业瓦解司”模式其基本做法是先评估后关闭、合并或进行拍卖,对大型国企则采取先保护一段时期,待恢复再拍卖的方式。第三,马来西亚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模式首先国家产管理公司向银行购买不良资产;其次,对不良资产进行处理,根据资产评估的情况,相应的做出出售、转让或合并的决策。2.银行托管模式银行托管模式是指银行受其他债权人、股东或政府的委托对债务人进行托管,以保证其具备一定的偿债能力。日本的银行托管模式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由三井、三菱等六家银行组成的银团向日本中央银行大量贷款,为托管企业的债务重组以及重组后的运行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在这一模式中,银行一方面起到了资金提供方的作用,另一方面也通过派遣人员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方式扮演着被托管企业监督者的角色。3.机构托管模式在机构托管模式中,受托方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会经营、善于管理的优势企业。机构托管的特点是在目标企业的产权结构基本不变的前提下,优势企业获得实际上的控制权,通过企业重组的行为完成债务重组。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托管企业结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在一定期限内保证受托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债权债务的处置方式;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在受托有效期内,由托管企业分期获得被托管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最终实现法人主体的变更;托管企业按约定进行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出售或拍卖;托管企业按约定接受债权人委托,并以经营方式使债权人兑现或受益。模式二:债务转换企业债务是在企业为一方或多方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基于合同约定或法律预定而产生的一种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债务转换就是对这种权利义务的内容或当事人的改变,主要包括两种形式:1.债转股关于债转股的方案主要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第一,将“拨改贷”还原为“贷改投”财政方面可以通过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将贷款(贷)转换为对企业拥有的股权(投),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通过扩股而实现对债务企业的控股,并对企业进行改组,帮助亏损的国有企业整理债务。第二,银行债权转股权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可以通过社会中介机构实现。我国现在也开始为建立银行债权转让市场创造条件,吸引中介机构和社会上的优势企业接受银行转让的债权,参与企业债务重组,尝试将银行债权转换为不同投资主体对企业的股权。为此应允许银行向中介机构出售债权,由中介机构对企业实施债权转股权。第三,企业之间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企业间的债权转换有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股份制改造,债权方以其所拥有的债权作为出资参与债务方的股份制改造;债权转增股权,在债务方以完成改制的情况下,可实施增资扩股,将债权额折算为股权;债权转分立股权,债务方从资产中分离出一定规模的资产成立分立企业,债权方将其所持债权在分立企业中转换为股权;三角置换,债权方以其所持债权置换债务方所持有的第三方企业的股权。第四,对内部职工的债权转化为股权也就是通过“内部职工持股”的方式实现债权转股权。在我国目前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内部职工持股不仅是债务重组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让企业职工与企业建立资产纽带关系的重要途径。这种内部职工持股的具体做法包括:将账面上对职工的债务,包括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职工奖励福利基金、公益金等转为职工股份;根据职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和贡献,确认企业对职工的“欠账”(现在通行的是身份置换补偿的做法),将这部分欠账转化为职工持股;2.债转债关于债转股的方案也有四种方式可供选择:第一,将企业债务转化为财政债务由财政出面向中央银行借款,然后交给企业使用;企业归还专业银行贷款,专业银行再归还中央银行的再贷款。第二,将企业债务转化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债务由国有投资机构的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及下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控股公司、国家投资公司及大型集团公司等顶替财政承担国有企业债务,由其分批分期发行国债,以发行收入帮助专业银行收回旧的贷款,中央银行收回再贷款。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从注入资金的企业的增值收入、国有资产租赁收入等逐年收回资金,归还国债。第三,将银行贷款转换成银行持有的长期国债在企业—财政—银行之间实施债务转换的另外一种思路就是将企业的投资性贷款余额转换为银行持有的长期国债,期限可以设定为10-20年。这样,承担债务的主体就由企业转换为了财政,企业的投资性贷款转换为资本金,而银行则持有财政发行的国债。第四,将企业对职工的隐形负债转化为财政负债在中国的计划经济体制之下,在国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制度方面,虽然没有直接交费,但却通过低工资的方式预留再企业内部。作为回报,政府承诺在职工年老时由企业提供养老金,政府对职工负有养老金债务,但这种债务不是清晰可见的,故成为“隐形债务”。这种隐形债务的负债人实质上是政府和财政,但在表象上确是企业。因此应将该部分隐形债务转化为政府对银行的负债,也就是政府为企业承担对银行的等量负债。而且可以考虑将这种隐形债务的转换与内部职工债权向股权的转换结合起来。模式三:银行销债国有企业的银行贷款一方面带有很浓重的行政投资色彩,另一方面相当大的比例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呆坏帐。按照我国现行的银行体制,银行贷款的来源除了居民储蓄之外,有一部分是中央银行提供的再贷款,如果这种再贷款是依靠发行货币作为来源的,其成本已经被钱几年的通货膨胀消化了。这就为银行减让部分债权提供了理论依据。从另外一层意义上,由于专业银行和国有企业所有主体的一致性,专业银行为国有企业承担部分债务也存在一定的可行性。银行核销账务的资金来源就是银行的呆坏帐准备金。国有专业银行从1992年起建立了贷款呆坏帐准备金计提制度,根据当年年初的贷款余额,1992年计提比例为0.5%,以后每年增加0.1%;当历年结转的税后准备金余额达到年初贷款余额的1%时,自达到年度开始,一律按1%的比例差额提取。但同时,银行却对这部分准备金没有使用权,每年度末按照财务核算规定转为利润上缴中央财政。这样的操作方式表面上看是增加了财政收入,但实质上是虚增的,使财政以行政权力从银行和企业转移出去的一部分权益。正常使用银行提取的呆坏帐准备金,对企业债务进行适当核销是当前企业和银行的需要,是一种操作简单的债务重组模式。当然这一模式的选择必须谨慎,即使在呆坏帐准备金的额度内,也不能轻易豁免企业的债务。在不能保证不再形成新的不良债务的时候,就不具备解决原有债务问题的前提条件。因此选择该模式的基础是——通过债务的免除促进企业整顿、结构调整和竞争能力的提高。二、债务重组日如何确定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也称债务重组完成日,即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修改后的偿债条件开始执行的日期。(1)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1000万元,到期日为2001年5月1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价值900万元的产成品抵债。甲企业于2001年5月20日将产成品运抵乙企业并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在此项债务重组交易中,2001年5月20日即为重组日。如果甲企业是分批将产成品运往乙企业,最后一批运抵的日期为2001年5月30日,且在这一天办理有关债务解除手续,则重组日应为Z001年5月30日。(2)沿用(1)的资料。如果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一项工程总造价为900万元的在建工程偿债,但要求甲企业继续按计划完成在建工程,那么债务重组日应为该项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且办理有关债务清偿手续的当日。(3)沿用(1)的资料。如果乙企业同意甲企业将所欠债务转为资本,甲企业于2001年5月25日办妥增资批准手续并向乙企业出具出资证明,则2001年5月25日即为债务重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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