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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席法庭。法庭审理是审判活动的核心活动,因而对法庭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刑事审判监督的重点之一。 2.庭外调查。受理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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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起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是指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对生效裁判提出重新审判时采用的形式。采用一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是审判监督中的重要一环。没有一定的方式提起或者采用非法定的方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便无法启动,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便不能纳入诉讼程序中加以纠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包括决定再审、提审、指令再审以及抗诉。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具体程序是:1、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检察院决定抗诉后,由审查起诉部门出庭支持抗诉。2、最高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或者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3、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检察院。4、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将指令再审的决定书抄送抗诉的检察院。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决定。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适格,具体权限为: 第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三,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重要方面。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无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抗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抗诉后,审查起诉部门既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法律效力问题,《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表明,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效力与申诉权人的申诉不同,能够直接引起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必须再审。并且,还必须由接受抗诉的的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只有在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后,人民检察院认为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案件是依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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