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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执行期间最长是多长

2021-10-21
涉外刑事案件的执行期与公诉案件普通诉讼程序中的各种期间相似,多为一个月,但涉外案件的情况不同,处理方法也不同。第一,由于涉外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不在中国境内居住,他们参与诉讼以及有关文书往来,需要较长的时间;第二,外国人在我国进行诉讼一般都需要翻译,导致诉讼期间的延长;第三,在没有协议免除认证的情况下,外国籍当事人向我国提交的某些诉讼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以及使,领馆的认证方为有效,其过程所花费的时间较长;第四,外国当事人一般不熟悉我国的法律,对我国刑事诉讼的程序也有一个适应的过程,为了保证外国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应当适当延长有关的法定期限;第五,办理某些涉外刑事案件,要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提供协助,需要我国主管部门和被请求国办理具体事宜,鉴于上述理由,在某些诉讼期间上作适当延长或特别的规定是十分必要的。但对涉外刑事诉讼期间的延长或变更,应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批。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经验,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延长的涉外诉讼期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侦查,起诉,审判中羁押外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期间(2)拘留,逮捕中对犯罪嫌疑人和案件的审查期限(3)当事人的上诉期间以及审判前送达起诉书为被告人准备辩护的期间(4)对于联系司法协助事宜所用时间,应从法定期间中扣除或另行规定时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对涉外诉讼期间按法定程序上报请求延长。在刑法未规定的活动期间,采取暂时的通信方法。例如,对被要求移交的人采取临时强制措施的拘留在一个月内,如果国家没有提出正式移交的要求,就必须立即取消拘留。但该期限也可以应请求国的申请适当延长,最长一般不超过1个月。又如,对某些司法协助请求事宜,当事人有权在一定期限内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五十一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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