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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诉讼的上诉与答辩期间也与国内案件不同,根据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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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涉外婚姻案件中,身处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个代理人代为诉讼,此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代理,庭审时其本人可以不到庭。而代理人的代理时长由代理人和当事人事先约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在一审阶段行使代理权限,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在一审、二审、执行所有的诉讼阶段为其做特别代理。
首先,二审审理期限我国不区分涉外与否,适用我国行政诉讼,我国法院应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其次,根据该法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一审超过期限,超过1.5年才审结,如果最高院批准是违法的。检察院当然可以提起法律监督。 最后,在法律适用上,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最高院可以解释。否则,法律规定很具体也用不到解释。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期限: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 2.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3.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 4.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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