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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另有...
依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许可合同没有备案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出现纠纷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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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授权使用是商标权人实现商标产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对于商标授权使用合同,中国商标法第40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明确要求授权人履行备案手续,但与商标授权合同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无关。中国最高法院于2002年10月颁布并于16日实施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司法说明)第19条弥补了现有法律规定的不足,该条款共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记录的,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效力,但当事人除了约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到商标局备案的,不得与善意第三人对抗。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权限而签订合同,一般被许可使用人需要向指商标权人支付使用费。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给他人使用被许可使用人支付费用而签订的合同。商标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为许可方,另一方则为被许可方。商标权许可实施合同生效后许可方并不丧失商标法权,仍为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注册商标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 ,这是商标使用许可与商标权转让合同的区别。
一般为10年 一、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0年,可以续签 二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三、《商标法》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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