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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个双赢行为。对许可方来说,可以不必扩大投资即可增加产量和辐射面,扩大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并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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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非法定要式合同,但应当依法报商标局备案。未备案的,其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但不影响该许可合同的法律效力。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备案为合同生效条件的则为要式合同,那么,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则不能生效,故没有法律效力。
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主要指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商标转让; 二是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 三是商标主体消亡。一般来说,商标权发生移转或商标注册人名义发生变更,均不影响商标权本身的存在:商标权主体即使消亡,如果不经过一定的时限、不经法定程序予以注销,其商标权依然存在。由于商标许可使用是双方当事人在公平自愿、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发生的民事行为,其行为一经发生就要受到保护,即使其中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并不影响合同关系的成立和行为的延续。作为无形财产的商标权在这一点相当于有形财产发生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权变动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但在两种情形下,商标权主体发生变化,被许可人不得再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冒充注册商行为: 一是当事人另有特别的约定,如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二是许可使用合同本身有缺陷的,如超出有效期限、超出商品范围、自行改变商标内容等。
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未经登记也是可以生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但是依法订立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一旦按照约定时间和条件生效,即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否备案,对合同本身法律效力并无影响。但是,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明确约定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商标局备案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则未备案的合同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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