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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机构及其经办业务人员,在直接或者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行业公认...
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一)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二)因公司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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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XX不受理其设立开放式基金的申请:(一)因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二)因高级管理层变动、与公司有关的诉讼、等重大事件,可能或已经对所管理的基金运作造成不良影响;(三)中国XX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开放式基金设立申请获得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设立募集;超过6个月尚未开始设立募集的,原申请内容如有实质性改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原申请内容没有实质性改变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开放式基金可以收取申购费,但申购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5%,申购费用可以在基金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予以扣除。开放式基金可以根据基金管理运作的实际需要,收取合理的赎回费。但赎回费率不得超过赎回金额的3%;赎回费收入在扣除基本手续费后,余额应当归基金所有。开放式基金可以选用可调整的申购、赎回费率。开放式基金收取费用的方式、条件以及费率标准应当在基金契约和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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