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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家庭装饰装修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装饰、装修内容,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因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消费者要求重作、返工的...
房地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房屋保修规定,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进行保修。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房间和外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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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行业规则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包退、包换、包修(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经营者在出售时应当向消费者出具“三包”凭证。“三包”凭证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确定具备条件的维修者。实行“三包”的商品售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商品有质量问题的,自出售之日起七日内,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商品的发票金额一次性退款;十五日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免费予以更换或者修理;(二)超出十五日但在保修期限内,无法修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如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经协商一致,可以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协商达不成一致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一次性退还货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三)对实行“三包”的大件商品,应当由经营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在“三包”期限内,经营者应当上门服务或者负责运送;经营者要求消费者运送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和往返的合理费用;(四)超过规定修理期限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提供同种商品免费使用至交付修理物时;(五)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赔偿损失的要求,应当在接到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或者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约定其他“三包”方式。经营者承诺的内容比国家规定、行业规则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从其承诺。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有下列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的行为:(一)以行为、告示等方式侮辱、诽谤、诋毁、伤害消费者;(二)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搜查消费者身体或者携带的物品;(三)以任何方式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实行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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