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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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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保监会2001年11月16日颁布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1年第3号)同时废止。
为了规范保险公估机构的经营行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将许可证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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