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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一)变更名称或者分支机构名称;(二)变更住所或者分支机构...
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公估业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二)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利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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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一)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二)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三)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立保险公估机构或者申请其他行政许可的,中国保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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