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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尊崇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并没有规定个人非法放贷罪。涉及放贷的一般以普通民事案件处理。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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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放贷罪的正确表述应是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从以下要件认定此罪: 1、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3、犯罪主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等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不能成为非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认定非法贷款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没有玩忽职守,也没有滥用职权,而是按照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因为行为人既没有故意也没有损失,当然也不能追究刑事责任。2造成损失的大小。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得以犯罪论处。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相关人员发放贷款的,应当按照前款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两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确定关系人的范围。
可以认定。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没有找到真正的用款人”,可能也就没有还款义务人了。因此这可能就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有关系”的借款人有关情况没有进行严格审查而发放贷款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证据之一。本罪为过失犯罪,处罚相对较轻。如果不构成该罪,则其他罪名的刑罚可能还要重于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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