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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除非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还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已经被依法受理的...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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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提出行政复议的人必须是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2)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必须是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后,行政机关没有做出决定的,不存在复议问题。复议的任务是解决行政争议,而不是民事或其他争议。(3)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只能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查为主,调解为原则。作出行政复议结论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行政复议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单位行政复议的对象: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被申请人:我国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单位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仅限于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期或必要程序。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是开庭审理。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五个要求:1。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2、被告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3、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必须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被诉法院管辖的行政纠纷。4、原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起诉。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进行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经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因病退休的条件是: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当事人可以有三种选择: 第一,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只选择行政复议; 第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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