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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保管期间,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存货人的货物毁损、灭失的,保管员需要进行赔偿。 第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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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一、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 二、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仓储合同中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的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仓储进行验收。保管人发现仓储不符合协议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仓储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协议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对方签了合同违约,我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形式。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合同约定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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