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供货商、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给予警告;供货商、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
对进口废船舶,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免于提交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和装运前检验证书。...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对源自特定国家(地区)、特定类别的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部门可以根据不同的风险预警类别采取加严检验、全数检验或者不予受理报检等措施。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是在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检验机构。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提前将下列信息向质检总局备案:(一)经公证的所在国家(地区)合法注册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资质证明;(二)所在国家(地区)固定的办公和经营场所信息;(三)通过ISO/IEC17020认可的证明材料;(四)从事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种类;(五)装运前检验证书授权签字人信息及印签样式;(六)。提交的信息,应当使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对提交材料完备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由质检总局对外公布。
由B类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的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实施全数检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29人已浏览
774人已浏览
202人已浏览
2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