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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商、收货人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被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登记的,质检总局或者直属检验检疫局给予警告;供货商、收货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
供货商和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供货、进口等活动。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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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场所应当符合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场所建设规范的要求。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进口废物原料在装运前,应当由检验检疫部门或者承担装运前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并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检验机构从事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质检总局对装运前检验和装运前检验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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