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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卫生部、司法部和公安部等共同组成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负责全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协调工作。 国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协调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工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组成。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委托或者申请; (二)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医院中随机确定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场所; (三)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人中随机确定参加每例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的鉴定人; (四)承办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卫生部门。
1.填写《司法鉴定委托书》 委托书没有特定的格式,内容一般包括委托的鉴定单位、委托事项、委托人、委托时间。 2、签订协议 委托和受理双方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3、提供有效证件 委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工作证) 4、送达或邮寄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如果在一审中没有申请笔迹鉴定的,二审法院按此规定应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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