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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
〔新规〕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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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父母在子女结婚前出资购房 1、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给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的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一般情况下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3、一方父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情况二:父母在子女结婚后出资购房 1、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落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房屋应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视为对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离婚分割时可以出资父母的子女可以适当多分。 2、双方父母出资,房子落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父母付首付为子女买房的,如果是婚前买的,而且写了自己孩子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是她个人的,另一方获得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补偿;但如果是婚后买的,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买的时候父母指明这是买给谁的,那么情况就不一样了。
离婚后,男方父母支付首付款的房屋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归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房地产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由房地产登记方补偿对方。
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支付了首付款,该钱款性质如何界定?要看父母的钱是具体怎么给的。是直接给的房屋卖房还是直接给的子女一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所以,如果一方父母是通过自己的账户直接转账至中介或卖方或开发商的账户的房屋首付款应视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该部分首付款在夫妻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赠与合同中确定只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才为夫妻一方财产。但从我国传统习俗及日常生活习惯来推断,如果是父母先将这笔首付款转账给自己子女一方,子女一方又支付给付卖方或开发商,则该笔钱款理应视为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虽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明确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但从其转账给自己子女一方的行为可以视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故该这部分钱款应该在夫妻双方分割房屋时予以扣除后再对夫妻其他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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