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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
关于税务行政复议听证规定的内容可参考《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于2010年2月10日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28日国家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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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完税凭证上所载日期或所提供的担保得到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32条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3.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33条规定,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相对方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但法律规定的超过60日的除外。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即税务行政复议手续为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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