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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国家行政机关。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
老人再婚原因或为孤独冷寂,或为料理生活,或为改善条件等等,孰是孰非,因各人情况不同,很难评说。但是,思想感情的一致,应当是重要条件。马雅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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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于关于行政复议的机关的相关规定有哪些的解答 对行政行为不服,向其上级机关或法定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被申请人(做出行政行为的机关)的确定 行政复议的原则: 1、全面审查原则:合法性和合理性 2、不适用调解原则:(行政复议后不能调解,终止判定) 3、不停止执行原则:(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拖也拖的受不了。 4、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行政主体举证为何这么做的依据,而非行政相对人) 行政复议管辖 1、如果政府的工作部门,就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 2、如果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垂直领导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就上级工作部门; 3、如果各级政府,就向上级政府; 4、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组织的复议管辖; 5、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共同的上级); 6、撤消的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等(由上级工作部门)。 程序 申请期限:60天,决定期限:60天 行政复议决定包括:维持决定、撤销决定、变更决定和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决定和履行决定。
请求行政复议的机关视情况而定,根据我国法律: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三)对国家税务总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应该注意的是,向国务院申请二级复议审理是特殊规定,只适用于纳税人不服,由国家税务总局直接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情况。对纳税人不服省级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具体作出的税务行政行为,而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并且对总局的复议决定不服的,此种情况,纳税人不能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仍按一级复议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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