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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3、...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1、特别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Ⅰ级);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3、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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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万至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是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笔者结合监管实践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就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做一探讨。鉴于政府职能的有限性,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能仅依靠政府,也不能仅依靠监管部门单打独斗,应该调动社会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使大家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才能够形成合力,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治理效果。社会共治是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一个新原则、新理念,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就是要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让整个社会有序参与食品安全,形成社会共治的格局。《食品安全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食品行业协会是食品行业的专业协会,在社会共治方面应该发挥重要作用。由于追求最大利益化是食品企业的目标,再加上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也存在着“失灵”现象,因此,我们应该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引入另一种力量——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一是建立健全行业规范。行业协会是企业之间的信息枢纽,它能通过各种渠道获取与本行业相关的各类信息,掌握行业内部各企业的动作情况,然后再根据大量的信息和市场发展的趋势,分析制定出行业标准,及时为企业和政府提供有效信息,为本行业企业的发展提供科学的建议和指导。在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方面,行业协会拥有政府监管部门无法替代的优势。二是行业协会自身固有的自律性更易于实施奖惩机制。一方面,行业协会对本行业内企业的经济活动有着较清楚的了解,一旦有企业违背行业规则,同行就能及时发现,这种快速准确的相互监督机制是政府监管部门无法比拟的。另一方面,如有个别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违背行业规则,必将影响本行业的声誉,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共同利益。那么,行业协会会本着共同利益的原则对违规企业进行干预和管理,促使整个行业向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食品安全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食品安全的全程监管,消费者是最后一道环节,尽管这一末端的安全保障责任并不是法律要求的,但却是保证个人饮食安全所必需的。食品安全就是要发动人民群众,让群众关注身边的“柴米油盐事”,让社会各界都参与进来,携手共筑食品安全防线。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就是发动群众的监督作用,让群众充分认识到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让其自觉消费,把“我们还能吃什么”的忧患意识转变为“我们可以吃什么”的认知意识。认知是前提条件,要通过系统的食品安全教育和风险交流,让消费者理性选择符合个人饮食安全的食品,选购具有“安全符号”的食品等。消费者在自我保护能力的认知提高的同时,还要意识到自身消费行为的社会意义,即社会监督的重要性。让群众直接监督,一是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主动参与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高广大群众打击食品违法行为的积极性。二是相对于职能部门的抽检等信息获取渠道而言,群众监督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信息获取渠道。通过对群众监督信息进行核实、分析,有助于监管部门及时掌握违法犯罪动态,更有针对性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和工作效率。三是有助于形成强大的社会力量,遏制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社会志愿者,依托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社会团体等,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协管员等群众性队伍,延伸和壮大监督力量。《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实质上是公民具体行使宪法赋予的民主监督权,实现公民民主监督的方式。核心价值,就在于将政府监督和公民的民主监督有效结合起来,创造了依靠群众参与、监督、表达的制度机制,从而有效保障公民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食品安全问题多发,原因错综复杂,无处不在、无所不有,而监管力量又十分有限,常常有捉襟见肘的感觉。基于食品安全社会背景的复杂性及传统行政手段的局限性乃至纰漏,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和紧迫感。因为有奖举报制度不仅能有效保护举报者的合法利益,还能震慑违法者,让违法者感到自己时刻在公众的监督之下,从而减少违法的几率。它既是一项措施,一种手段,更是一种机制。实行有奖举报,充分发挥和依靠群众,充分调动群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积极性、主动性,实行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化社会监督,做好食品安全工作的有效手段,对于及时发现各类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还规定,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强调监管部门应当准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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