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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终止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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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终止,符合法律规定的,没有赔偿金。但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一)因为用人单位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提前解散劳动合同终止的;(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的。二、用人单位终止合同违法的,应当按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即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两个月本人工资支付赔偿金。
合同到期以后公司单方面终止的是有赔偿金的,可终止的原因是因为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续签了的话就没有任何赔偿金,除非是在新的劳动合同当中公司故意降低了工资迫使劳动者离职的话也有赔偿。所以严谨的来说,到期终止以后有没有赔偿金要取决于不续签的原因。
终止劳动合同有赔偿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1、劳动合同期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因为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补签,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应支付经济补偿; 6、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该规定已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自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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