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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应具备哪些条件及其规定中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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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构成违约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行为,也就是一方当事人必须有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这是构成违约责任的客观条件。违约行为只能在特定的关系中才能产生。违约行为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着合同关系。如果合同关系并不存在(如尚未成立,或已被解除,或被宣告无效),则不发生违约行为。第二,过错,即违约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这也是违约责任的主观要件。当事人违约可能有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对方违约等。因这些原因引起违约,当事人不能承担违约责任。只有因违约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责任。因此,违约当事人要承担违约责任,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而在双方过错的情况下,过错的大小是其承担违约责任大小的依据。第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指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害和其他不利的后果。从权利角度考虑,只要有违约行为,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实现或不能全部实现,其损失即已发生。在违约人支付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必考虑对方当事人是否真的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大小;而在需要支付赔偿金的情况下,则必须考虑当事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第四,因果关系大道的,即违约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约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因其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其他损失,违约人自然没有赔偿的义务。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害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对这两种损害违约人应赔偿。
一、定义: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二、特点: 1、合伙企业因合伙协义而产生。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合伙企业的建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信任。 5、普通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具备条件: 1、有合伙企业的名称。但在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2、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3、有书面合伙协议。 4、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5、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用以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除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合同特征: ①合伙人必须共同出资。包括合伙人只提供劳务或技艺而不提供资金,但资金、劳务或技艺三者必有其一。 ②合伙人必须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只提供资金而不参加合伙事业的经营管理,不能成为合伙人。 ③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经济目的,否则不能订立合伙合同。这是合伙合同与一般以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合同的显著区别之一。 ④合伙人之间负连带无限责任。合伙财产的性质基本上属于共同共有的性质。合伙财产包括出资和经营期间取得的财产。
侵害行为人应当进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包括:侵权实施了侵犯他人财产或者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侵权行为对被侵害人造成损害;侵权行为和造成的损害有必然的联系;侵权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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