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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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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以下条件的录音录像证据是合法的: 1、录音录像资料的内容具备真实性、连贯性,不可进行剪辑,且对于待证实案件部分有准确、完整的描述。 2、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真实意思的表达,没有受到任何的胁迫与威胁。 3、在录音录像取得过程中必须是在合理的场所进行的,切不可采取窃听、偷录的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权。
有效。录音能作为证据在法庭上使用。录音属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证据类型之一的“视听资料”,当然能够作为证据使用,只是证据和证明力不是同一个法律概念,证据是一种资格,证明力是一种结果和作用,证据未必能够证明待证目的。
偷录的录音带只要不违反最高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公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要求,就可以作为证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了新的判断证据合法性的标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不管你采取何种方式录音,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都可以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指例如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或公共利益侵犯他人隐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指例如擅自安装窃听器窃听。其他证据不得视为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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