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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企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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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金额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股权收购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1、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2、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因此,企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应当在当月(季)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这是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是如何计算的情况。
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为股权转让所得,确认收入的实现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规定,应于转让协议生效、债权等)转让收入不论是以货币形式。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企业转让股权收入。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股权,除另有规定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的确认条件如下: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当在转让协议生效并完成股权变更程序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取得股权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收入。企业计算股权转让收入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保留收入中可能分配的金额。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风险投资企业等),可以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股息、股息和股权转让收入的扣除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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