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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强征土地,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的,处理方式为征地批准文件无效,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强征土地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当赔偿。《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非法批准征收、征收土地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其批准文件无效、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合法合理性。财产权是公民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只有在法定条件下才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法对基本权利加以克减和限制,故须坚持法定与合法原则,也即法律保留和法律优先。 2、公共受益性。纵观各国立法和行政实务,许多国家对于公共利益之“公共性”的理解都日益宽泛,凡国家建设需要、符合一般性社会利益的事业,都北认为具有公共性,例如国民健康、教育、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公共福利、文物保护等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 3、公平补偿性。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运用公共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牺牲(损害)或特别牺牲(损害)。有损害必有救济,特别损害应予特别救济,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观,这是现代法治的一个要义。 4、公开参与性。必须做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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