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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了中标公告了不能废标。废标的情形: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按照废标处理;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的,按照废标处理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的,按照废...
不能,废标构成要件: 1、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 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有效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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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废标的构成要件:1、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有效投标人是指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或符合投标文件规定并作出实质性反应的供应商。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则未能满足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基本要求,表明竞争力不强,难以实现招标目标。采购的公正性受到影响。采购活动中,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况:采购人和供应商串通排挤其他供应商;供应商之间串通,哄抬价格或排挤其他供应商;招标文件明显有歧视性条款。招标活动受到外界的强烈干扰。这些情况破坏了招标要求的公平公正的环境。如果继续下去,将严重损害相关方的利益。3、投标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本法第六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不得突破预算额度。换句话说,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是采购支付的最高限额。一旦各投标人的报价超过采购预算,说明投标人的要价超过了采购人的支付能力,采购人不能签订采购合同,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应该停止招标活动。
不可以废标,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招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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