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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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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社会组织章程确定的宗旨和主要业务范围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且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社会组织提起的诉讼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第五条社会组织在提起诉讼前五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无违法记录”。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列举和一般规定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污染环境,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只有在损害公共利益的基础上,才能提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如果针对污染环境、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接要求保护个人利益,则不属于本条公益诉讼范围,而属于一般民事诉讼,即私益诉讼。公共利益的核心在于公共性,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虽然代表诉讼涉及许多当事人,但受害者可以确定,诉讼的目的是维护个人利益,因此仍然是私人诉讼。二是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两类案件,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还可以根据实践的发展稳步拓展。鉴于民事公益诉讼仍处于初步实施阶段,目前的适用范围应限于污染环境和侵犯许多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民个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如下: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益诉讼的管辖有如下规定:(1)公益诉讼案件由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3)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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