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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公益诉讼的适用范围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这种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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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提出抗诉: 1、对于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足的案件。如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所认定的事实不清楚或者有错误,用以认定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据前后矛盾,证据与证据之间互相矛盾,判处的结论与证据不相符合等等。 2、对于原审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有错误,或者是定性不准,混淆了有罪与无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或者是判刑畸轻畸重,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 3、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使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受到了侵犯。例如,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没有回避。未依法为盲、聋、哑、未成年人被告人或者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等。抗诉权的行使主体指的是,人民检察院在发现一些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错误,那么按照法定的流程,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进行重新审理,但这些情况都是特定的,比如说,事实认定不清楚,或者是证据不充足的状况。
一般而言,只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作为诉讼的对象,但对于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处理及公文来往、行政机关内部的过程性行为等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对该类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也就是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职责的案件以及行政赔偿补偿类案件,原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在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同时并不排除被告对该行政行为的举证责任。
公民个人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根据法律规定,公益诉讼的受理条件如下: (1)有明确的被告; (2)有具体的诉讼请求; (3)有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初步证据; (4)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益诉讼的管辖有如下规定:(1)公益诉讼案件由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2)因污染海洋环境提起的公益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管辖。(3)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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