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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安全交通法第76条内容主要涉及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划分为主要内容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车辆,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下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机动车是指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非机动车是指自行车、三轮车、人力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 第四条凡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五条机关、军队、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应当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条例。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和控告的权利。 第六条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 第七条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借道通行的车辆或行人,应当让在其本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行人优先通行。 遇到本条例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本条例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第二章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九条交通信号分为:指挥灯信号、车道灯信号、人行横道灯信号、交通指挥棒信号、手势信号。 第十条指挥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车辆、行人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准妨碍直行的车辆和被放行的行人通行; 黄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和已进入人行横道的行人,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不准车辆、行人通行; 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车辆按箭头所示方向通行; 黄灯闪烁时,车辆、行人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有前款(二)、(三)项规定时,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前两款规定亦适用于列队行走和赶、骑牲畜的人员。 第十一条车道灯信号: 绿色箭头灯亮时,本车道准许车辆通行; 红色叉形灯亮时,本车道不准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人行横道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绿灯闪烁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但已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行; 红灯亮时,不准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第十三条交通指挥棒信号: 直行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车辆通行;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举臂向前平伸,准许左方的左转弯和直行的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各方右转弯的车辆和T形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止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第十四条手势信号: 直行信号:右臂(左臂)向右(向左)平伸,手掌向前。 左转弯信号:右臂向前平伸,手掌向前。 停止信号:左臂向上直伸,手掌向前,不准前方车辆通行;右臂同时向左前方摆动时,车辆须靠边停车。 第十五条车辆、行人必须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和行人遇有灯光信号、交通标志或交通标线与交通警察的指挥不一致时,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1、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2、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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