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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修人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协商解决;(二)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解;(三)依法申请机构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报废和已列入国家强制报废范围的车辆,不得利用配件拼装车辆。托修人要求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外形,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要求重新打刻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后,方可承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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