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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涉及相关部门管理事项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法从事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法从事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法从事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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