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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用房,是指政府在实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改造过程中,拆迁国有土地上居民私有住宅和租住公有住宅,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拆迁安置用房建设享...
收房面积跟约定不一样的,误差比未超出3%时应当据实结算房价款;超出3%时买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卖方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超出3%时买方选择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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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屋的实际面积减去了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屋面积,即安置房屋的超出面积。拆迁房屋产权交换(即房屋安置),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当根据拆迁房屋的位置、使用、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价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交换房屋的价格,双方结算产权交换的差额,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被拆迁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超过协议面积的拆迁安置安置房虽然具有特殊性,但可以参考商品房属性的房屋发生实际面积大于协议面积的,应当按照国家现有法律规定处理(以3%为界),由产权人买单,超过3%以上的部分,由出卖人承担。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但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这样的安置房可以买卖。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首先根据被拆迁房屋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更换房屋的价格,然后结清产权交换的差额。《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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