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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劳动关系仲裁的相关规定有:《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了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劳动争议案件,应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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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六条【发包后的主体界定】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者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施工,施工人与其非法招用的劳动者之间为无效劳动合同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发包人、施工人、劳动者为当事人。 劳动者要求支付工资报酬、工伤保险赔偿、社会保险待遇赔偿等损失的,施工人与发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仲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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