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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各级组织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换届选举,应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召开前,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在听取党的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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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实行等额选举。
民族自治地方党组织执行本条例需要采取某些变通办法的,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中应有各级领导干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各条战线先进模范人物、解放军、武警部队等各方面的代表。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党的省、自治区、代表大会代表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一般不少于25%.第十二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第十三条代表产生的程序:(一)选举单位按照分配的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二)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考察;(三)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查;(四)选举单位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选出的代表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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