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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
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案例越来越多。据法律相关人士透露,微信目前不能作为劳动关系确认的单一证据,除微信外尽量收集其他书面证据资料。在我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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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通过微信等支付方式而发生的债权,虽然一旦得到证实也能够获得法律保护,但与面对面的交易相比,互联网交易的证据形式较难保存、而且用户身份难以确定,对当事人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在对这类证据进行审查,同样也是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进行,但由于网络信息的虚拟性质,纯粹的网络信息往往不足以单独成为定案依据,需要结合当事人的身份情况、交易历史以及其他现实生活中的证据加以综合判断。具体来说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1、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必须具有真实性。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主体真实,即网络聊天记录是记录真实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聊天的记录。另一方面,网络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表现为内容的真实性。 2、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须具有完整性和关联性。完整性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网络聊天记录一方面要在形式上具有完整性,包括网络聊天记录要以合法、完整的形式呈现出来,即网络聊天记录须以法律认可的证据表现形式呈现出来,包括文字聊天记录、视频聊天记录、语音聊天记录等;另一方面要在内容上具有完整性,即举证责任人在将网络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提交时,必须完整的提交整个网络聊天记录,不能只提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予以删减或者不提交。 3、网络聊天记录在民间借贷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需与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必须核实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综上所述,聊天记录属于一种电子数据。微信作为证据,要想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必须完成以下证据(1)必须确认微信的主体是双方。如果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证据,但不能证明使用微信的当事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原则上不符合主体条件。(二)保证获取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法院无法支持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证据,如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等。(3)必须提供真实完整的微信证据,保证微信证据与其他证据的相关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诉讼案件中,要想得到法官的认可和支持,就必须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在线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微信平台上的信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微信聊天记录能否成为证据需要满足两个前提:一是能否证明微信用户是双方。第二,微信聊天记录的完整性。符合上述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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