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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下同)就业参保的,所在地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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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北京就业并参保缴费。 2、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北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北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北京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待基金到帐后,北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 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养老保险转移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1、在北京就业并参保缴费。 2、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北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对符合转入条件的,北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北京的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5、待基金到帐后,北京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信息表接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本人。 至此,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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