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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集体不动产登记变更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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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需要分情况考虑。 1、股权转让协议在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出现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履行等情形时,可以解除。 2、在股权转让款到位、股权变更登记条件具备、受让方多次要求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情况下,转让方长期不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可行使法定单方解除权。 3、如果股权转让后,受让人已经实际享有股权,达到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不能解除协议。 风险提示:对于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司法审判中一般只会根据合同性质、合同的内容以及合同各方的需求等做出全面判断,以确认合同目的到底是否能够实现,如股权转让合同目的就是在于取得股权,那么如果可以取得股权,无法律障碍,基本都不构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此外,如法院认为实质上守约方已取得股权,登记不影响股东权利的行使,仅是一般违约或轻微违约,则受让方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承担很高的违约责任。
(1)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3)预告登记证明原件;(4)变更事实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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