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离婚后可以申请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但需要满足的法定条件。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尽管增加抚育费的情况较多,但也仍然存在减少或免除抚育费的情况,这种要求变更的主体,则是给付抚育费的一方。给付抚育费的一方出现下面两种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出减少或免除抚育费: 1、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出现某种新情况确有实际困难无法给付。但这种减免也是有条件的,待其情况好转,有给付能力时,应及时恢复给付。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抚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时,他方承担的抚育费可以减少或免除。但如果继父或继母不愿再负担或无力再负担该项费用时,有给付义务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数额继续给付。
1、再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孩子能降低抚养费。当事人需要降低抚养费的,可以与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进行协商,如果对方同意的当事人降低抚养费的要求,则抚养费的数额可以降低。如果对方不同意的,则可以向法院起诉,拿出证明自己经济困难希望降低抚养费的证据,法院查实后,会判决降低抚养费。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如果离婚后各方面情况有变,可以随时申请抚养费降低,法律对此没有具体的时间规定。 离婚后对于抚养费变更问题,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十五条: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9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1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